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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花都区旧村庄合作改造类项目公开引入合作企业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花府办规〔2018〕8号)

2021-01-21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花都区旧村庄合作改造类项目公开引入合作企业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花府办规〔2018〕8号
 
 
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花都区旧村庄合作改造类项目公开引入合作企业的指导意见(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区城市更新局反映。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3日
 
 
花都区旧村庄合作改造类项目公开引入合作企业的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区城市更新工作,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长远利益,规范旧村庄更新改造过程中合作改造类项目引入合作企业的行为,实现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目标,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9号)、《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广州市旧村庄更新实施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城市更新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穗府规〔2017〕6号)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旧村合作改造类项目选择合作企业有关事项的意见》(穗更新规字〔2018〕1号)等规定,现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区行政区域内旧村庄城市更新合作改造类项目引入合作企业,适用本意见。
选择自主改造的旧村,村集体经济组织原则上不得转让股权;转让股权的,视为合作改造,适用本意见。
 
第三条 实施主体
(一)项目实施方案编制主体。原则上由区政府组织编制旧村改造实施方案,也可以在区政府的组织下,由区城市更新局予以指导,以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主体编制。
(二)合作企业选择主体。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合作企业的选择主体,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程序选择有社会责任、有实力并符合条件的合作企业进行旧村改造。
 
第四条 引入合作企业时间节点
在旧村庄更新改造项目的实施方案基础数据经区政府审核公布后,村集体经济组织方可开展合作企业引入工作。
 
第五条 引入合作企业的平台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通过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发布引入合作企业的公告信息,同步在区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信息发布平台、属地镇(街)政府网站发布,并同时在村、社公开栏公开公示,然后按相应程序进行表决,择优确定合作企业参与改造。
 
第六条 引入合作企业应符合的条件
(一)资质要求: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以上资质(以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资质证书为准);
(二)实缴注册资本金:改造面积小于30公顷的项目,参与企业实缴注册资本金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含2亿元);改造面积大于(等于)30公顷的项目,参与企业实缴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含3亿元),以验资报告为准,银行信用记录良好;
(三)总资产:改造面积小于30公顷的项目,参与企业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改造面积大于(等于)30公顷的项目,参与企业总资产不低于150亿元人民币,且具有与项目相匹配的自有资金及融资能力。企业自有资金比例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
(四)开发经验:参与企业须符合近5年开发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验收100万平方米以上;
(五)企业信誉要求:企业信誉好,社会责任感强,且最近5年在广州市国土规划、工商、税务、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没有违法违规记录,也不存在工程“烂尾”或其它违法等情况;
(六)用地面积小于30公顷的项目应提供不少于2亿元履约金(现金);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0公顷的项目应提供不少于3亿元履约金;
(七)合作企业如果是企业联合体,联合体中的成员不得超过2个,而且每个联合体成员均需具备本意见第六条所规定的资质条件;
(八)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需设置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 引入合作企业优先选取的条件
在符合本指引第六条的前提下,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优先考虑引入作为合作企业:
(一)在2016年1月1日后通过政府组织公开出让方式竞得我区商业(面积50亩以上)或者住宅用地;
(二)在2018年9月1日后报名参与政府组织的我区商业(面积50亩以上)或者住宅用地公开出让活动,并进行报价竞拍。
上述企业每竞得或参与竞拍一块用地,对应区内一个旧村庄全面改造项目。
鼓励并支持以上企业积极参与我区老旧工业园区的改造。
 
第八条 成立资格审查委员会
每个项目应成立企业资格审查委员会,对合作企业进行资格审核和确认。资格审查委员会由7人组成,其中区城市更新部门代表1人、区国规部门代表1人、属地镇(街)代表1人、村民代表2人(可在村党支部、村委会、理事会、监事会成员或其他村民代表中选取,在开展资格审核确认前由村两委会议确定)、专家成员2人(从广州市城市更新专家库中抽取)。
 
第九条 选择合作企业应遵循的程序
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旧村合作改造类项目选择合作企业有关事项的意见》(穗更新规字〔2018〕1号)第八条关于选择合作企业的程序。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制定的合作招商文件,应由属地镇(街)同意通过后,上报区城市更新部门,征求区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并报请区政府审定后才可按照《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条的要求进行表决。
 
第十条 选定合作企业后的要求
合作企业应在签订《合作协议》30日内,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花都区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手续。合作协议应当约定,未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区政府同意,项目公司不得变更股东、转让股权。
 
第十一条 加强监督机制
区政府加强对辖区内村集体经济组织选择合作企业的监督管理。区城市更新部门具体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对村集体经济组织选择企业招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各镇(街)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按照规定公开引入合作企业,禁止违反程序私下与企业签订合作协议、交纳(收取)协议定金等,一经发现,严肃处理。针对企业,取消其参与合作改造资格;针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追究干部责任。对违反城市更新政策规定,扰乱市场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按相关规定从严处理;存在违纪行为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相关法律及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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