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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示范案例四】关于某市中医院二期住院部项目法律意见书

2021-01-21

致:某有限公司  

针对贵司咨询的某市中医院二期住院部项目的合作架构、运行模式的设计问题,广东华瑞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经初步分析相关资料,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某市中医院二期住院部项目是否属于PPP项目的适用范围?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项目适用范围。PPP模式主要适用于政府负有提供责任又适宜市场化运作的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类项目。燃气、供电、供水、供热、污水及垃圾处理等市政设施,公路、铁路、机场、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设施,医疗、旅游、教育培训、健康养老等公共服务项目,以及水利、资源环境和生态保护等项目均可推行PPP模式。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2015〕42号》)的规定:“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转变政府职能、激发市场活力、打造经济新增长点的重要改革举措。围绕增加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在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科技、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卫生、养老、教育、文化等公共服务领域,广泛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对统筹做好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工作具有战略意义。”

综上,某市中医院二期住院部项目属于医疗的范畴,为公用事业项目。我们认为,该项目属于PPP项目的适用范围。


二、中医院拟以品牌入股的合法性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于一个品牌,对其进行评估应主要包括商标、专利权、品牌产品的市场表现等内容,品牌组成中的商标权、专利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践中商标是品牌的重要载体,专利技术是品牌发展的主要内容。但由于中医院的品牌是没有经过注册为商标权、专利权的,而且难以用货币评估和转让的。所有,中医院拟以品牌入股是违反相关规定的。



三、运行模式

根据贵司对该项目的合作条件的描述,我们建议运行模式有如下两种:

模式一:BLT

该模式融合了项目的建设、租赁及移交。由国药某下属公司中标后独立成立项目公司,拥有100%股权,项目公司与施工承包方签订施工合同进行项目施工,后由中医院承租该住院楼,2000万的政府补贴以租金的方式返还给国药某下属公司,运营10年后项目移交给中医院。


模式二:BOT

该模式融合了项目的建设、运营及移交。由国药某下属公司中标后与中医院共同成立项目公司,中医院前期出小部分资金,可占项目公司5%股份,国药某下属公司占项目公司95%股份。约定由中医院负责运营,国药某下属公司负责融资、建设等。由项目公司与施工承包方签订施工合同进行项目施工,中医院运营10年后项目移交给中医院。


四、社会资本方的选定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招投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因此,由于该项目的社会资本方国药某下属公司没有项目相应的施工资质,所以届时应二次招标,由项目公司与施工承包方签订施工合同。如该项目投标时国药某下属公司与有相应施工资质的承包方组成联合体投标,一旦中标,则无需二次招标。


以上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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