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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示范案例一】PPP模式下建设供水厂项目

2021-01-21

相关法律实务(一)

适用竞争性磋商的法律依据

广东某地政府拟将新区的供水厂拟通过PPP模式建设运营,社会资本方拟投标该项目成为服务咨询机构,并向我们提出咨询:政府采购湛供水厂PPP项目(以下简称“水厂项目”)的服务咨询机构是否可以使用竞争性磋商?广东华瑞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经分析社会资本方目前提供的材料,出具初步法律意见如下:

首先,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及《财政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制定本办法”的规定,竞争性磋商属于政府采购方式的一种。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二款“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及第七款“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的规定,采购水厂项目的服务咨询机构属于政府采购服务,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即上述的《财政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可被适用。

最后,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财政部、民政部、国家工商总局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以及第十四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下列服务应当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五)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立法)调研草拟论证、战略和政策研究、综合性规划编制、标准评价指标制定、社会调查、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监督检查、评估、绩效评价、工程服务、项目评审、财务审计、咨询、技术业务培训、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后勤管理等领域中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的规定,采购水厂项目的服务咨询机构符合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可以适用竞争性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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