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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可转让性问题

2022-05-23

2020年,广东省建筑业总产值18429.84亿元,比上年增长10.8%,排全国第三位,全省纳入统计的总承包和专业分包企业8334家。因为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周期长,业主往往是先按形象支付一定比例的进度款,项目完成并验收后才结算剩余的工程款,此后因多种原因业主可能会拖欠结算款,而施工企业又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加上建筑业利润率不高,为了资金周转,通过转让工程款债权给第三方以盘活资金较为常见。问题是工程款债权的受让人在受让工程款债权的同时更关心与此关联的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能否一并转让。以下通过案例分析其风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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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07)民一终字第10号民事二审判决书显示, 最高院认为:“(1)关于三公司向建发公司转让债权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本案中,三公司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取得了向西岳山庄请求支付相应工程款的权利。西岳山庄接到三公司的《债权转移通知书》后,并未对此提出异议,法律、法规亦不禁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债权转让毋需征得债务人同意。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八十一条的规定,本院确认涉案债权转让合法有效,建发公司因此受让三公司对西岳山庄的债权及从权利……(6)关于建发公司对涉案工程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的问题。建设工程款具有优先受偿性质。建发公司基于受让债权取得此项权利。”

案例2: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519号案显示:(1)工程款债权本质上是可流通转让的财产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具有附属工程款债权的担保权利。从一般法理分析,主债权转让的,担保权利应一并依法转让。工程款债权转让的,具有担保工程款债权实现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一并转让。(2)允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随主债权一并转让,有利于加速主债权人通过流转的方式实现权利,得到清偿,从根本上有利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设立的目的,保障工程款债权人的利益。”

案例3:最高人民法院在王粒力、张黎明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3349号】中认为:“重庆新一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申请执行过程中,将其享有的“蓝山郡”房地产项目工程价款债权转让给张黎明,以抵销应当支付给张黎明的工程价款债务。债权转让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债权人转让权利的,从权利随之转让,但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为法定优先权,其设立初衷意在通过保护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进而确保建筑工人的工资权益得以实现,专属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转让时,该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是否随之一并转让,并无明确的裁判意见。就本案而言,张黎明通过债权转让所取得的债权可以被认定为普通金钱债权。”

 

【实务点评】

对于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能否一并转让?因为国家层面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所以从上述最高裁判机关的3个案例看,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建设工程债权转让后,受让人也应享有优先受偿权。第二种观点认为,建设工程债权转让后,受让人不应享有优先受偿权。但经查阅: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写的《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021年3月版)指出:“肯定受让人享有优先受偿权,也有利于建设工程债权的流转。虽然债权受让人享有优先受偿权与承包人和建筑工人的利益看似无直接关系,但承包人在债权转让中获得的对价亦可用于结算建筑工人的工资,建设工程债权的流转能够间接促进承包人和建筑工人加速获偿”,显然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认为第一种观点更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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