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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瑞兴文章】关于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增加 对滥食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行为予以处罚的议案

2021-01-18

案由:

    鉴于科学研究已揭示,SARS、新冠肺炎等疫情的发生都与野生动物有关,并且人类对于这类新发传染病的认知还十分有限,因此从源头阻断病毒的传播、全面禁止滥食野生动物是避免重蹈覆辙的有效手段。我国对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保护,目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仅针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而不包括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合称为“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从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的角度考量,无论是食

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还是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同样都会带来不明病毒从野生动物向人类传播的高度风险。因此,对于滥食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也应该通过治安管理处罚予以打击。

 案据:

“野味”是国人对野生动物来源的食材的一种习惯性叫法,一些地方长期以来形成了食用野生动物的饮食文化,食用的野生动物的种类范围也比较广泛,既有飞禽也有走兽。然而事实证明,这种不良饮食习惯给国家、人民带来了灾难。食用野生动物已经不是个人自由选择食物来源层面的问题,而是关系到大众健康、国家安定的公共问题,应由国家强制力予以不同程度的干预。其中,食用国家

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宜纳入《刑法》予以规制;违法食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则可由《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作出处罚规定。

 目前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尚没有关于食用野生动物的相关规定,不过已有地方政府做出了立法探索,如深圳市早在 2003年就出台了《深圳经济特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若干规定》,并历经多次修订。该规定有值得借鉴之处,如第二条第二款关于禁止食用范围的除外规定:“前款规定中依法人工繁育成功、能够大量饲养并经国家或者省级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食用且检验检疫合格的除外”。这种区分的意义在于防止一刀切、保护合法的养殖经营行为,当然,鉴于目前对于病毒的产生、传播等的认知有限,存在较多未知因素,职能部门必须提高风险意识,从严把关许可、检疫程序。

 另外,为了现有法规之间能够相互衔接,也应该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增加关于野生动物的相关规定。《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一)拒绝、阻碍野生动物行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二)偷窃、哄抢或者故意损坏野生动物保护仪器设备或者设施的;(三)偷窃、哄抢、抢夺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四)未经批准猎捕少量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但是,事实上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并没有相应处罚规定,需增强两部法规之间的衔接。

方案

建议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增加对滥食野生动物行为的处罚条款,将“食用知道或应当知道为非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即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但食用依法人工繁育成功、能够大量饲养并经国家或者省级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食用且检验检疫合格的除外),扰乱公共卫生秩序的”规定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并视情节轻重给与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

 

 议案提供人:魏济民(广州市越秀区人大代表)

联系单位:华瑞兴律师事务所

联系方式:13922122918

                                        日期:2020  2  20 

发表时间:2020年2月20日

作者:魏济民 高级合伙人

电话:18588938276

邮箱:weijimin@gdhrx.com

 

编辑/谢文涵

审核/陈熙

签发/李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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