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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姻财产的一次人性司法

2021-01-18

华瑞兴律师事务所 李斐

2018年11月

十年前,肇庆男子谭志坚在某日凌晨开走前妻在广州地下停车场的一辆汽车,前妻随后报案称其盗窃,谭志坚由此身陷囹圄。案件历经十年,并经过反复重审、再审——甚至最高人民法院曾作出再审决定,该案终于有了最新结果。2018年,广东高院再审后,最终判决谭志坚无罪。

肇庆人谭志坚曾是明星的经纪人。2007年10月,他与女子黄某某登记结婚,同年11月,两人因感情不和“闪离”,办理了离婚手续并签订《离婚协议》,约定离婚时双方无财产纠纷等。

此前的生效判决认定:谭志坚在其与黄某某离婚后,多次骚扰黄某某,并先后于2007年12月16日21时许及2008年1月28日2时许、4时许共五次拨打报警电话,举报黄某某的住处星河湾某房有多人赌博,但公安机关现场调查发现举报不属实,经了解情况,报警人是谭志坚,与黄某某有感情纠纷,经常骚扰黄某某。其间,黄某某要求星河湾保安人员不允许谭志坚进入小区,后谭志坚在该小区租了房屋与车位,办理了临时出入证,便于其进入小区。

2008年2月25日凌晨1时许,谭志坚前往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星河湾地下停车场,开走了黄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粤A号牌的斯派克牌小汽车一辆(价值75000元)。其后,谭志坚将该车开往肇庆市等地藏匿、使用。

对于谭志坚开走前妻汽车的这一行为性质,原生效判决认定谭志坚“盗走”了该车。

2010年10月,广州市番禺区法院重审后,以盗窃罪判处谭志坚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谭志坚不服,提出上诉,广州中院于2010年12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判决、裁定生效后,谭志坚先后向广州中院和广东高院申诉均被驳回,再向最高法院申诉。最高法院于2015年12月作出再审决定,指令广州中院对本案进行再审。广州中院于2016年9月作出再审刑事裁定,维持了先前作出的对其判刑3年的裁判。

判后,谭志坚仍不服,向广东高院申请再审,广东高院于2017年5月决定对本案进行提审,并于同年11月公开开庭审理。

广东高院终审认定其无罪

广东高院再审查明,本案认定谭志坚于2008年2月25日凌晨1时许,从广州市大石街星河湾地下停车场开走其前妻黄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斯派克牌汽车一辆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案罪与非罪分歧的关键在于谭志坚开走涉案车辆的行为是因婚姻情感纠纷所引起。

广东高院指出,本案认定谭志坚开走黄某某的涉案车辆属“秘密窃取”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谭志坚是使用涉案车辆的车钥匙开走涉案车辆,并非以撬车门、窗及车锁的方法开走涉案车辆,故车钥匙的来源是定案的重要证据。案发后,黄某某多次称谭志坚可能是用偷配的车钥匙开走涉案车辆,而谭志坚一直供称其是用黄某某给的车钥匙开走车辆,且该车钥匙是配制的,因其在案发前曾告诉黄某某称其要使用该车几天,黄某某就将车钥匙及相关证件交给他。公安机关抓获谭志坚后,将缴获的涉案车辆和车钥匙直接发还给黄某某,但未作任何固定、辨认、鉴定或查证,导致车钥匙是否系配制,如果是配制,是何人、何时、何地配制等问题无从查清。因此,现有证据既无法证明车钥匙是谭志坚偷配,也无法排除谭志坚提出的上述辩解。二是本案因婚姻纠纷引发、当事人双方各执一词,因缺乏其他客观证据支持,很难得出唯一性结论。三是谭志坚开走涉案车辆的形式具有一定的公开性,其行为不同于一般盗窃犯罪“秘密窃取”的特征。

广东高院据此得出结论——原审判决认定谭志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属适用法律错误。广东高院终审判决谭志坚无罪。

纵观此案,不难发现,案件定性的关键点在于谭志坚开走前妻名下汽车的行为,是秘密窃取”还是如谭志坚辩称是其前妻给其钥匙授权其使用汽车,而后因感情问题起纠葛,通过报警发泄不满。

笔者认为,从公安机关调查固定的证据和事实而言,确实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在笔者经办过的离婚案子中,笔者深有感触,男女之间的情感朝夕万变,并不象法律条文一般清楚罗列,泾渭分明。夫妻本是同林鸟,一朝不合分飞燕。同时,无可奈何花落去,似曾相识燕归来的情形,又时时发生。

两夫妻,或者或男女朋友,感情好的时候,如胶似漆,你的就是我的,我的也是你的;感情出现矛盾的时候,翻脸无情,我的必须是我的,你的也应该是我的;更有甚者,不但要割袍断袖,更是反目成仇,恨不得置对方于死地。男女关系最复杂的是,以上情形不是单一出现,而是交互发生,分分合合的情况比比皆是。

男女间情感的这种多变性、极端性,十分矛盾却又十分真实地普遍存在于我们的生活中,这就给法官的裁判水平,提出了严格要求,给其裁判工作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表面上或说法律形式上,谭志坚与其前妻已经离婚,可谓一刀两断,而案涉汽车是在其前妻名下,理所当然是其前妻个人财产,谭志坚未能证明经他人允许,擅自开走他人名下汽车,理所当然是为盗窃。这个推理看去简单明了,直接清楚。

但分析本案,据谭志坚述说:“离婚后,我们还住在一起。” 谭志坚表示,他们经常交换小车开,车场的保安都认识他们。“法院和前妻说我偷配了钥匙,其实车钥匙是前妻结婚前给我的,离婚后我经常开这车子去保养。” 谭志坚称开车是经过了前妻的同意,“所以,当我得知她报案的时候,太吃惊了。我跟小区保安和小区警务室解释,还让前妻去撤案,但被拒绝。我前妻还在电话里说狠话。”

据笔者所知,有不少夫妻,在办理离婚后,有着所谓离婚不离家的情形,即还居住一起。毕竟法律上解除夫妻关系是简单明白的,但感情不是只有黑白,藕断丝连是人之常情。很多夫妻离婚后,继续保持男女朋友关系,当然,因爱成恨的也很多。

所以,谭志坚所言,离婚后仍然和前妻交往,并对一些财产共同支配,的确是存在这样的可能性。

若是谭志坚前妻给了谭车钥匙并允许他使用汽车,而事后两人因感情矛盾,谭志坚前妻报警要求谭归还汽车,那判决谭志坚行为构成盗窃确实有些冤枉,不说法理,情理上也是难以说通的。

所以,原审法院在未能查明谭志坚开走汽车的过程中使用的车钥匙是谭志坚偷配还是谭前妻给予的事实之前提下,就以盗窃罪判处谭志坚有期徒刑3年,是有些草率和武断的,也是想当然的机械式条文式司法。

在有可能只是男女情感纠纷的情况下,原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谭志坚有期徒刑3年,这样的判决,并不能取得理想的社会效果。

法治的初衷,是维持公序良俗,是保证公平正义,是追求人性的自由。如果只是因为男女情感间的矛盾与纠葛,并没有做出危害社会的行为,就锒铛入狱,受到最严厉的制裁,以犯罪论处,那对于和谐社会而言,带来的绝非正能量,而是负面的冲击。

而如果仅是因为本限于两个人之间的情感纠葛,就随意动用报警刑诉等手段进行处理,也会对宝贵的司法资源造成严重的浪费。

如何全面地客观地结合事实依据,如何准确地人性地适用法律,不但需要法官有丰富的办案经验,还要求裁判者内心有明确的法治初衷和人性考量。

广东高院的裁判观点,充分体现了高院的裁判水平:

本案系因婚姻纠纷而起,在盗窃犯罪特征不明显的情况下,不宜以犯罪论处。对谭志坚主观恶性及其行为客观危害的判断应充分考虑到本案系婚姻纠纷引起这一特殊背景,应充分考虑到刑罚介入的必要性和社会效果,定罪处刑应非常审慎,再考虑到本案非法占有故意较难认定、涉案车辆已被追回、谭志坚行为实际危害不大等具体情形,谭志坚的行为不宜以犯罪论处。

在记者对谭志坚的采访中,谭志坚告诉记者,在自己漫长的十年诉讼之路中,他真切地感受到了司法改革带来的成果,体会到了社会的进步。

司法之初衷,是人之管理,是以服务人类社会为目的。以人为本,回归本源,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人性的司法,才是社会进步的不断推力。共建和谐社会法治社会,是我们所有法律人的共同目标,而其最终目的是为了人性关怀。谭志坚的十年诉讼路,让我们看到了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成熟与完善,也展示了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光明未来。



       

发表时间:2019年9月25日

作者:李斐 授薪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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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谢文涵

审核/陈熙

签发/李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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