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电话:020-38250681
返回

一名律师仲裁员的仲裁观

2021-01-18

魏济民广东华瑞兴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中山大学经济法研究生
    内容提要:正值新《律师法》修订通过之际,作为一名执业律师被聘任为仲裁员时,既感到律师身份与仲裁身份的现实冲突,又希冀两种身份存在着价值统一。
    本文从律师与仲裁的起源、形成、发展及性质与特点的研究,就律师怎样树立正确的仲裁观,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保证仲裁公正、高效地解决经济纠纷展开探讨。
关键词:律师   仲裁员   历史发展   仲裁性质   价值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规定,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执行证书,接受委托或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对外以律师事务所名义提供法律服务,根据《律师法》第五条规定,申请执业律师应当具备提供如下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四)品行良好。而《仲裁法》第十三条第二项仲裁员条件的规定,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且应当具有公道正派的律师执业作风,相比之下可知,作为一名仲裁员与一名律师想比,无论在执业经验还是道德水准上均要求更高,由此可见,担任律师仲裁员一般是律师队伍中富有经验,社会声望与口碑较好的律师,据粗略统计,在广州仲裁委员会现任的约600名仲裁员中,律师仲裁员占有将近1/3的比例。中国其他仲裁委的情况也基本类似。2007年广州地区执业律师约5000人,仲裁员律师约占执业律师4%的比例。因此,作为一名律师仲裁员既感到无比光荣与自豪,又意识到肩负着信赖与责任
一、   律师与仲裁的起源、形成、发展的历史
     律师制度的最早萌芽出现于公元前三世纪的古罗马时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诉讼日益增加了,有些诉讼当事人出于各种考虑,委托亲属或朋友代其诉讼,这种情况日渐增多,相沿成习,出现了advocatus一词。这个词的意思是陪同被告人到法院去开庭审理时给被告人提供意见的亲戚或朋友。最初的advocatus只能在法庭上对被告人提供意见,并不面对法庭发言,后来发展成为代被告人向法庭表达意见,反驳对方当事人的种种指控。为了有利于统治阶段秩序的稳定,公元前三世纪,罗马皇帝以诏令的形式确定了“大教侣”从事“以供平民咨询法律事项”的职业,同时,也允许委托他人代理诉讼行为,于是“职业律师”正式出现了。
    古罗马诉讼形式是辩论式。当事人形成在诉讼中地位平等,他本人在法庭上可以充分陈述自己的意见,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法官根据辩论的结果作出裁判。这种诉讼结构使得职业律师的出现成为可能。但在二千多年封建社会的中国,纠问式的诉讼中,当事人没有诉讼权利可言,因而不会有代理当事人行使诉讼的职业律师产生。现代中国律师制度于1912年产生并实施,当时北洋军阀政府制定了《律师暂行章程》和《律师登记暂行章程》,这是中国第一部关于律师制度成文立法。章程公布后,中国律师职业慢慢兴起,在北洋军阀政府末期,律师达到3000人。
     当代中国律师制度,应该从建党后开始,但是鲜有相关制度的记载,以至于成了一个律师制度真空阶段。1979年,党中央决定重建律师制度;1980年8月26日,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1986年开始实施全国律师资格统一考试;1986年7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成立;1996年5月15日,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国第一部《律师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律师是一种职业。而仲裁作为一种与诉讼并行的处理当事人之间的民商事纠纷的争议解决方式,《辞海》中仲裁亦称“公断”,由当事人双方以外的第三者对民事、经济、劳动等争议作出裁决,第三者可以是仲裁人,也可以是仲裁机构。早在古罗马时就有采用仲裁解决纠纷的做法,现代仲裁制度发生在十七世纪资产阶级革命的范围,1697年仲裁第一次得到英国议会正式承认,1889年形成《仲裁法》。其他一些国家也制定了仲裁法规。到20世纪,国际上普遍承认和广泛采用仲裁作为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一种方式,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1976年制定了《仲裁规则》。中国于1994年公布《仲裁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服务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但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NextPage]
二、   仲裁机构和仲裁的性质与特点
    1、律师事务所是律师执业机构,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而仲裁机构的性质并不明确,且是有浓厚的政府行政色彩。《仲裁法》第十条规定,仲裁委员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通过查阅1995年7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的通知明确规定,第一届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政府法制、经贸、体改、司法、工商、科技、建设等部门和贸易促进会、工商联等组织协商推荐,由市人民政府聘任。仲裁委员会设立初期,其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参照有关事业单位的规定,解决仲裁委员会的人员编制、经费、用房等。仲裁委员会应当逐步做到自收自支。1998年5月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仲裁委员会换届工作的通知》第二条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仲裁委员会章程示范文本》的规定,仲裁委员会每届任3年,任期届满,更1/3组成人员;新一届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上一届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商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商会提名,由市人民政府聘任。因此,中国仲裁委员会目前仍处于强烈行政附属地位,是半官方半民间,半契约半司法的事业单位法人。新《仲裁法》草案应当对仲裁机构的性质修改为:仲裁委员会是依法成立,不以盈利为目的,承担民事责任,依法行使仲裁职能的专门机构。仲裁委员会应由中国仲裁协会会同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织,仲裁委员会主任由上一届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商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商会提名,由商会聘任,仲裁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由主任组织。
2、仲裁机构的性质:在国际上普遍由商会组织自主成立,是依据一种准契约关系自愿解决经济纠纷,具有准司法效力的法律裁决机构。《辞海》对“仲”的二种解释:一种是“居中的”意思,指仲裁员是居间评判是非的裁决人员;另一种是“老二”的意思,指与诉讼相比仲裁是一种准司法行为,是诉讼的必要补充。仲裁准司法学说认为:仲裁是司法制度的一部分,但又不同于司法制度,仲裁是国家法律认可的解决纠纷的方式,仲裁裁决与法院判决一样具有法律效力及可执行性,但仲裁机构无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准司法说承认仲裁来自国家法律的授权和当事人的授权,同时主张当事人的授权要服从于国家法律的授权,仲裁权的行使有任意性的一面,又有强制性的一面,任意性要限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仲裁既有司法特点又有民间性属性。
3、仲裁与诉讼之间是解决民商事经济纠纷的主要方式,在替代争议解决方式之中,仲裁是最受欢迎也最为规范化和制度化的一种,自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尤其是20世纪八十年代以来,仲裁法上国内法院与仲裁之间的关系发生了显著变化,尊重仲裁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弱化法院对仲裁的监督、干预和控制,强化了法院对仲裁的支持与协助,成为各国普遍的立法思想与司法政策。仲裁机构在中国也得到法院的支持,全国仲裁机构办理案件中被人民法院撤销仲裁案件的比例约1%,这与诉讼改判的约20%—30%比例来讲是值得仲裁人自豪,证明法院对仲裁的公正、高效已经基本给予了肯定。
[NextPage]
三、   做为一名律师仲裁员在解决仲裁纠纷中,应当树立公正、高效、专业、服务的仲裁观念。
1、新《律师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该条进一步表明全国人民对律师的重大寄托,从一名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逐渐成为构建司法体系不可缺少的支柱,作为一名律师仲裁员恰恰是用自己的专业法律知识去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现在社会上受到极“左”的思潮影响认为,律师在刑事案件中是替坏人讲话,没有正义感,民商事案件中是谁有钱就替谁说话的生意人,没有一份社会责任感,那么像这些律师进入仲裁机构或法院、政府,一定是为搞乱子或不择手段的谋取私利。笔者认为这是对律师的偏见,目前大多数律师还是讲正义的,为社会的公平正义做了许多工作,这点党和政府已经对律师工作给予充分肯定。当然,也有极少害群之马损害了律师良好形象。事实上律师作为仲裁员有现实的身份转换问题,但绝对没有不可调和矛盾,比如,同在足球场上,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这显然是矛盾,但是一分为二来论,笔者相信,如果一名经验丰富球员通过考试后成为一名职业裁决,这比从未接触球场的人来讲是更合适的。还有,为什么西方国家法官是从律师中推荐选拔?证明成功知名的律师一定能成为一名德高望重,经验丰富,受人尊敬的大法官。再有,在美国为什么2/3的议员和1/3的总统均是律师出身,因为律师是受人尊敬职业,与医生、教师一样。在中国“官本位”的行政色彩下,某些官员认为,律师就是搞乱子,是导致社会不安定的一股力量,仇视或敌视律师的政治气氛十分浓厚,但是,没有律师没有法治地方恰恰是官员无法无天,百姓民不聊生。事实上,律师与仲裁员均是法律人,都有执行和遵守法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律师作为法律人更了解,如何构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这是他们学习法律之初就肩负的永恒使命。
2、律师与仲裁员在执业中都有统一的价值理念,比如,律师的代理权是源于对你的信赖才全权委托其处理法律纠纷,仲裁的发生也是基于当事人对仲裁机构和仲裁员的信赖产生准契约式的仲裁服务。与诉讼相比,仲裁更注重是契约自由,更注重效率优先。最高人民法院万湘鄂副院长曾讲过,仲裁案件的实体公正来自于仲裁案件程序的公正。追求程序公正毫无疑问应是仲裁追求的一个主题。但仲裁主要是审理经济贸易的,因此,为当事人追求经济利益和经济效益更是仲裁案件追求的本质之一,就此意义而言,“迟来的公正不是公正”这句格言是适用的,公平正义和高效快捷这相生相伴孪生兄弟,在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私权为基础的仲裁案件中,有时候并非是并驾齐驱而是有点厚此薄彼。“在时间就是金钱”的特定条件下,效率有时甚至高于公正。因此,高效快捷地审理仲裁案件应是办理每一个仲裁案件都应该达到的基本要求,效率一个侧面体现了止讼息争和构建和谐社会要求,因此,《仲裁法》第七条规定,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相比之下,《法官法》第七条规定,法官应当履行的义务:(一)严格遵守与法律;(二)审判案件必经以事实的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显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与“依据法律规定”具有运用法律本质上的差异,体现了仲裁与诉讼的原则区别。仲裁更追求效率、更重视意思自治与契约自由的法治精神。
3、积极开拓仲裁服务市场,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具有公信力但非营利为目标的仲裁市场体系。
《仲裁法》实施以来,关于仲裁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间相互关系有以下观点⑤`
(1)、《仲裁法》颂布实施,标志着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仲裁法律制度的确立,这一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2)、仲裁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自我完善,自我解决纠纷的机制;
(3)、《仲裁法》最基本的特点就是,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适用市场经济的法律,组织市场组织的专家,采取市场经济的办法,解决市场经济纠纷,以满足市场经济继续发展的需要,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法律制度;
(4)、仲裁制度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内在规律的要求,满足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解决经济纠纷的一种制度。离开市场经济,它就没有存在的基础。把生机勃勃的仲裁事业融入到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去,推行仲裁法律制度,融入市场经济的关键。
笔者基本同意以上作者对仲裁服务市场的普遍规律的观点,包括市场主体,市场客体、市场价格、市场规则、市场运行机制和市场功能,但又不同意其极端泛市场化理念,因为仲裁服务也有其鲜明个性,根据《仲裁法》第一条开宗明义的指出,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稳定发展,制定本法。显然,仲裁机构是负责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继续发展的护航者,并不是商品经济中的弄潮儿,不是以营利的目的,这是区别于一般公司企业主体,因此,不能认为全部市场经济规律都可以适用于仲裁机构。
4、积极和提升社会公众的仲裁法律意识,不断扩大市场对仲裁法律服务的需求。
假如仲裁活动对于仲裁当事人来讲,是一种法律服务消费,那么,仲裁消费前如何签订仲裁协议?如何约定仲裁管辖?如何宣传和仲裁普及仲裁制度的优势?是作为一名律师仲裁员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仲裁法律服务消费是否旺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仲裁法律服务消费者的数量和成熟度,而仲裁法律服务消费的数量与成熟度对社会公众的仲裁法律意识状况密不可分。因此,要促进我国仲裁事业的快速发展,必须积极和提升社会公众的仲裁法律意识。(1)要加强仲裁法律知识的宣传与普及,提高社会公众对仲裁制度的认知程度;(2)仲裁员要内强素质,外形象,塑造合格的仲裁服务生产者,增强社会公众对仲裁制度和仲裁法律服务的认可程度;(3)重视仲裁现代化建设,树立和传播先进的仲裁理念,形成社会公众对仲裁制度的理解与信赖的良好氛围。只有这样环境下,我国仲裁制度才有深度的社会根基和旺盛的生命力,才能不断扩大经济市场对仲裁法律服务的需求,促进我国仲裁事业的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① 《仲裁研究》2006年第九辑;
② 马永双主编:《仲裁法导论》中国社会出版社,2005年版;
③ 于喜富著:《国际商事仲裁公司法监督与协助》,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版;
④ 万鄂湘:“公民仲裁和司法,携手共建和谐社会”载《中国仲裁与司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第1辑;
⑤ 胡大伟:“积极培育完善和发展我国仲裁服务市场”,载《仲裁文集》法律出版社2005年第一辑;
⑥ 谭兵主编:《中国仲裁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扫描以上二维码,添加本所官方微信

本所官方微博: 华瑞兴律师事务所

在线留言Online Message

  • 华瑞兴公众号
  • 一滴水公众号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159号富星商贸大厦西塔26楼(人民日报广东分社)

邮编:510620

邮箱:unitedway@gdhrx.com

电话:020 38250681/38250276/38250576

官网:www.gdhrx.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