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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辜广东建筑国企不应为诈骗分子买单

2021-01-18

广东华瑞兴律师事务所    魏济民
    广东省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广东某建筑集团)成立于1953年,是一家拥有国家建设部特级资质的国有独资建筑施工企业,经过五十多年的创业历程,在广东省乃至国内外建筑工程领域都享有一定信誉的“老字号”国有企业,近期,实然在河北沧州“飞来”一单“假合同公章、假项目经理、假合同工程项目”的“三假”官司,经河北献县和沧州二级法院判决广东某建筑集团败诉,违法判令广东某建筑集团替代承担黎某某、郑某等涉嫌诈骗租赁材料款项约100多万元的债务,试问:谁来为不法分子的诈骗行为买单?是国有资产背黑锅作替罪羊?还是让诈骗分子逍遥法外?各级公、检、法、纪委、人大、政协等国家机构,谁来监督执法者?谁来监督司法公正这最后一道正义防线?谁来维护诚信法治的和谐社会?
    下面本律师作为广东某建筑集团的代理人,将这起案情简单但背景复杂的(2007)沧民终字第7**号租赁合同案,涉及的三个主要法律问题以及个人的办案思考总结如下:
一、  本案争议焦点之一即2004年11月23日租赁单位王某某与租用单位广东某建筑集团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否属于有效合同?
    现在,唯一能体现广东某建筑集团诉讼主体资格的就是诈骗分子黎某某的私自伪造“广东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东营市直机关经济住房项目部”公章,对这个假公章,受害人广东某建筑集团在一审时已向河北献县人民法院提出司法鉴定申请,终审时又依法向河北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公章司法鉴定,但二级法院经办法官都以不作为方式规避审查鉴定本案的公章真伪,不得已的情况下,广东某建筑集团委托代理律师前往沧州市公安局对《租赁合同》等六份物证的公章进行鉴定,鉴定结论是送检的六份文件上所盖“广东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东营市直机关经济住房项目部”公章印文与印样均不同一,但至今终审法院在收到沧州市公安机关鉴定结论后仍然置之不理,如此审理作风可能导致本案枉法裁决的发生,但谁来监督法官该鉴定而不鉴定的审判行为?
[NextPage] 二、 本案争议焦点之二即黎某某是否为广东某建筑集团的项目经理或负责人?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资金结算证明》内容表明:广东某建筑集团东营项目的项目经理或负责人是李某某,不是黎某某。而且王某某的工程材料送货地址是“某石油大学科技园”,并不涉及东营工程,“某石油大学科技园”工程是黎某某以山东某建筑集团名义进行班组施工,与广东某建筑集团没有任何关系。另外,作为本案关键第三人黎某某,根据《民诉法》第56条之规定,应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以便查明案件事实基础上依法公正判决。但壹贰审法院均未追加黎某某作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或被告,让其逃脱法律应有的制裁。
三、 本案争议焦点三即黎某某诈骗施工单位是否构成违法犯罪?
      显然黎某某伪造广东某建筑集团公章,已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2条伪造企业印章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但是否构成犯罪,东营公安机关正在准备立案侦查。
      2007年7月26日沧州中院开庭时广东某建筑集团代理人也口头告之法庭,凡是涉及黎某某的东营法院案卷资料已于2006年7月25日之后已移送东营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立案处理(见附件5),东营市公安局也将山东省经侦总队的报案材料一并进行立案登记处理(见附件6)。目前,东营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也已介入黎某某涉嫌诈骗的立案监督,将要求东营市公安机关尽早予以立案侦查。
[NextPage]       基于以上三点事实,本律师作为上诉人广东某建筑集团的贰审阶段代理人 ,深深感受到目前中国法治之路崎岖漫长,作为一名法律人如何把法治进行到底?这是我心中既沉重又执着的理想。纵观本案的争议焦点即“假合同公章、假项目经理、假合同工程项目”的“三假”问题,经办法官采取不作为的方式对假公章不鉴定的法律后果谁来监督?律师在审判阶段只能向法院内部投诉,但这种法不禁止的灰色地带,谁来监督?检察院只能等判决生效后启动民事抗诉程序,但仍然是由法院来审理判决,而且诈骗分子已经分了赃,等你事后监督改判后已属于迟来的正义非正义!那么,是否可以让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全程介入法院审理程序中以《检察意见书》的形式监督法院审判阶段违反法定程序行为,以减少枉法裁决案件的数量,因此修改《民事诉讼法》是必要的。国家权力机构人大的监督是立法层面上,不可能就个案提出人大建议,只能是通过调研总结后通过修改法律方式,从根源上解决诚信法治和司法公正的社会问题。另外,针对本案东营公安机关同样以不作为的方式对黎某某涉嫌诈骗犯罪不予立案,如果经东营市检察院侦查监督科通知东营市公安机关予以立案,那么公安机关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目前国内《刑法》和《刑诉法》中均未提及,但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当出具《检察意见书》对公安机关该立案而不立案的经办人员应当由经办单位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否则,公安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检察院应当监督不监督,法院应当鉴定而不鉴定,这种消极不作为的态度会让违法犯罪者更加放肆猖獗,也会让百姓对中国法治的失去信心!
      法治是一个相对公平正义的规则,同时也是与人治相互制衡的力量,当法治的力量无能为力时一定是一个不和谐的专制社会,相反,当我们那法治进行到底时,你会发现社会的每个人都做好自己的角色,比如:法官、检察官、警察、律师、法官、政客、商人、医生、老师等,这样才能达到“人尽其才、物尽其用”的理想社会。最后,我记得北京大学法学院贺卫芳教授曾讲过一句话:“全体法律工作者团结起来,为中国法治社会而努力奋斗!”作为一名普通的法律工作者,这句话代表了法律人的心声,也将鼓励我不断地创新改革中国法律服务事业,为中国法治的实现做出自己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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