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原告:刘某某
被告:广州市荔湾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房地产公司)
1999年10月28日,刘某某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预售合同,约定刘某某认购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一套房屋,刘某某应支付房款326938元,某房地产公司应于12月14日前向刘某某交楼。此后,刘某某用部分当时缴清、部分按揭的方式,于2003年5月6日还清了所有房款。某房地产公司于2000年1月4日将房屋交付给刘某某后,虽经多次催促,却一直未为刘某某办理房产证。
2003年9月5日,刘某某委托我所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将某房地产公司告上法庭,诉称:被告某房地产公司一直拒绝为原告办理房产证,使其不能充分行使房屋所有权,不能出售、出租、抵押房屋等,给其造成了经济上、精神上的损失。此外,原、被告签署房屋预售合同时,被告向原告按购房款326938元的2.25%收取契税7357元,违反了《广东契税实施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中的“购房人应按购房价的1.5%缴纳契税”的规定。故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于30日内为其办妥房产证,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50120元,并立即退还多收的契税2452元。
【案件结果】
一审期间被告协助原告办妥了房产证。一审法院经过审理,一定程度上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标准计算支付违约金给原告,并退回多收的契税2205元(经过调整)。被告某房地产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称房产证迟迟办不下来是行政部门的问题而不是某房地产公司的问题;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支付违约金已经过了诉讼时效;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支付经济赔偿金毫无根据。最后,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争议焦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