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预告登记购房人:谢某某
开发商:广州某置业有限公司
申请强制执行债权第三人:于某
2013年11月,谢某某购买了开发商的预售房屋并在房产局办理了预告登记,预售合同约定房屋交易价款230万元,首付款80万元,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150万元。开发商对办妥抵押权正式登记之前的按揭贷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2015年5月,于某根据其与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的法院生效判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谢某某约300万元财产,法院依法查封了谢某某预告登记的房屋。谢某某于查封当月停止偿还银行贷款。
2015年6月,开发商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并提交广州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预售房屋权属证明和开发商提起解除房屋预售合同诉讼的立案通知书,提交了开发商支付给按揭贷款银行的担保款银行转账凭证,以及从银行取得的预告登记房屋的抵押权预告登记证明书原件,要求法院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并停止执行。
【案件结果】
2015年7月,开发商提出的执行异议被法院驳回。预告登记房屋第一次公开拍卖因各种原因流拍,执行法院正在准备第二次拍卖。开发商准备向上级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对执行标的物之异议)和执行复议(请求变更查封措施为预查封)。
2015年11月,一审法院判决开发商与谢某某的房屋预售合同继续履行。裁判理由主要是认为谢某某已支付所购房屋的全部购房款(首付款和银行贷款),故房屋属于谢某某所有。对开发商因向按揭贷款银行支付谢某某断供所需承担的连带担保责任后产生的对谢某某的债权,法院认为属于普通债权,开发商应另案向预购人主张。开发商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案件已进入二审。
【争议焦点】
1.预告登记房屋是否属于谢某某所有
广州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结果:房屋登记在开发商名下(为房屋竣工验收后的初始大确权登记)。另查询不动产登记档案,房屋因预售产生的记载内容有:房屋预告登记权利人是谢某某,房屋的预告登记义务人是开发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权利人是中国某银行广州某支行,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义务人是谢某某;房屋因于某申请执行被法院查封。
根据《物权法》确定的物权法定原则,预告登记房屋并非谢某某所有,谢某某只是该房屋的预告登记人。该房屋的真正物权权利人应是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的开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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