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监狱法
逐条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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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版 | 第1条 为了正确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
| 2026版 | 第1条 为了规范和保障监狱正确执行刑罚,依法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促进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和法治中国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
| 2012版 | 第3条 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
| 2026版 | 第3、4条 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监狱工作应当坚持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坚持依法管理,尊重和保障人权,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促进其重新融入社会。 |
| 2012版 | 第11条 仅规定监狱的设置、撤销、迁移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批准,未规定监狱建设原则与功能分类。 |
| 2026版 | 第12条 新增建设原则: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功能完善、规模适度。明确按性别年龄设男犯、女犯监狱及未成年犯管教所;按犯罪类型、刑期、人身危险程度设不同戒备等级监狱、监区;按健康状况和改造需要设不同功能类型监区。 |
| 2012版 | |
| 2026版 | 第8、14条 新增狱务公开:依法及时准确公开法律依据、程序、结果,主动接受监督;新增信息化建设条款,要求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提高管理水平。 |
| 2012版 | 第5、12—14条 设监狱长一人、副监狱长若干;管理人员是人民警察;原则要求"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列举9项禁止行为(索贿、刑讯、私放、虐待等)。 |
| 2026版 | 第19—25条 设独立专节"监狱人民警察"(共7条)。新设政治委员;新增"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四句话总要求;明确9项法定职责;禁止行为扩至14项;新增警务督察、国家赔偿、职业尊严保护、不实举报澄清等机制。 |
| 2012版 | 第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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