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广东建设报
说明:本文为广东建设报聚焦我所(广东华瑞兴律师事务所)举办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解读专题沙龙所做报道。
建筑施工企业注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有新解释!
2026年1月23日,广东华瑞兴律师事务所举办《聚焦建工合同争议解决,探索法总职业发展新路径》主题沙龙,对正在征求意见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进行研讨与解读。该事务所专业合伙人李东璧律师围绕《征求意见稿》作了主题演讲。
《征求意见稿》旨在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疑难问题提供裁判指引,以及加强对施工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强化对无效的施工合同法律后果的处理。核心要点包括:合同无效情形的审慎认定;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情形;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范围。
没有资质的企业签订的施工劳务合同:有效!
建筑行业的劳务合同纠纷的标的不一定很大,但是数量多、影响大,有些直接关系到农民工的工资,关系到社会的稳定,长期以来一直困扰着建筑行业。《征求意见稿》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的认定有了新的调整。《征求意见稿》第三条提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以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为由主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已依法登记为企业的承包人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二)不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住宅室内装修工程;(三)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可以不申领施工许可证的限额以下小型工程。
李东璧律师解读说,本来按照司法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上述第三条内容对以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为由主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进行了限制,尤其是对本应取得劳务资质的企业才能合法签订劳务分包合同,但司法解释二对此予以放宽,只要承包人不是自然人而是企业,就不要求必须取得劳务资质,其所签订的合同也视为合法的劳务分包合同。
转让、出借资质收取挂靠费、承包费的约定:无效!
建筑施工企业通过转让、出借资质收取挂靠费、承包费虽被明令禁止,但是仍有建筑企业心存侥幸,暗中操作,一旦“暴雷”,出现纠纷,只能诉诸法律。《征求意见稿》第四条明确提出: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涉及转让、出借资质等关系的合同无效。建筑施工企业主张约定的转让、出借资质等费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李东璧律师解释说,在之前的司法实践中,虽然大部分法院的判决对于这些费用也是不予支持的,但有些法院会考虑到出借资质的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是否会实际参与部分工程管理,若存在这种情况,法院会适当支持施工企业要求实际施工人支付相关费用的主张。但新的司法解释明确了只要法院认定挂靠合同及转包合同无效,这些费用都不会支持,这项规定本质上是从法律层面通过否定挂靠费等费用的非法性,引导施工企业尽可能不要签订挂靠合同及转包合同,以免自身利益受损。
固定总价合同调整工程价款难度增加
建筑材料涨价、工程造价增加、调整合同、增加工程款,这是过去一些施工企业经常采用的“套路”。现在《征求意见稿》第九条提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按照固定总价结算工程价款,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当事人以约定的建设工期内人工费、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请求调整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关于情势变更规定的除外。
李东璧律师解释说,该条款对于签订固定总价合同的施工单位来说是不利的,也就是说除非工程量增加,施工单位对于固定总价合同不能仅以材料价格发生波动为由主张增加工程款,除非增加的范围幅度远超过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可以预见的情况,且需要施工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所以,施工单位日后在签订固定总价合同时需要谨慎,或者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施工过程中一旦材料价格超过合同签订时材料价格的多少比例,则视为民法典规定的情势变更情形,施工单位可以要求对工程价款予以调整。
财政审定工程价款,可申请司法鉴定
财政资金拨款项目,审计严、时间长、工程款回收难,是建筑施工企业的“一大痛点”。《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提出: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工程价款按照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或者财政评审机构的评审结论确定,非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审计机关或者财政评审机构未在合理期限内出具审计结果或者评审结论,或者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审计结果或者评审结论与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履行情况明显不符,承包人申请对工程价款进行司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李东璧律师解释说,该条款对财政资金拨款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以财政评审结果为结算依据”进行了一定程度的限制。众所周知,对于政府项目,发包人很多时候都以财政评审还未出结果为由拒绝结算或支付结算款;此外,财政评审为了少付工程款,也会尽可能从各方面压低工程结算款。对此,新的司法解释在这两方面都作出了明确规定,赋予承包人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的权利。但需要注意的是,该条款没有规定何为“合理期限”,所以施工企业若之后签订财政资金拨款项目的施工合同,应尽可能在合同中明确财政评审的时限。
李东璧律师还对《征求意见稿》的其他条款进行了解读。
说明:本文为广东建设报聚焦我所(广东华瑞兴律师事务所)举办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解读专题沙龙所做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