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科技公司是某平台企业的服务商。刘某通过手机APP注册某平台企业接单员和个体户工作室后,与某科技公司签订承揽协议,约定刘某自备工具承接配送业务。刘某上下班需要刷脸考勤,每月需上满28天,不能拒绝派单,某科技公司指定第三方按月向刘某支付配送费。后刘某在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遂提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
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东城仲裁庭认为,刘某作为站点送餐骑手,从事某科技公司安排的劳动并接受其劳动管理,其提供的劳动属于某科技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由某科技公司核算送单量后通过第三方支付提成,具有较强的人身和经济从属性。故裁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随着平台经济的迅猛发展,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家政服务人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平台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认定争议频发。许多平台企业通过承揽协议、合作协议等名义与从业人员建立合作关系,试图规避劳动关系的法律义务(如社保缴纳、最低工资保障等)。然而,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依据事实优先原则和从属性标准,穿透合同形式,审查实质法律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另《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可知劳动关系认定的核心要件包括:①人格从属性,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管理,遵守规章制度、考勤、奖惩等;②经济从属性,劳动者报酬由用人单位发放,且主要依赖该收入为生活来源;③组织从属性: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本案中,刘某上下班需要刷脸考勤,每月需上满28天,且不能拒绝派单。这表明刘某需遵循某科技公司制定的工作规则和劳动纪律,其工作时间和工作量受到公司的严格管理控制。且其劳动报酬直接与某科技公司的业务安排相关,其收入来源主要依赖于某科技公司所提供的配送业务。另外刘某作为站点送餐骑手,从事的配送业务是某科技公司作为平台企业服务商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以上内容均可说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此仲裁庭裁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为广东法院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在平台企业服务商与新业态从业人员签订承揽协议的情况下,仍应根据双方合同实际履行情况以及人身依附程度,据实认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本案对准确认定从业人员与平台企业服务商的劳动关系具有典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