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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点评|医院越级开展医疗美容手术构成欺诈-广东法院涉医疗美容纠纷民事典型案例(1)

2025-07-18

基本案情

2021年,周某因腹部脂肪堆积,有腹壁松弛整形需求,与某公司的工作人员沟通手术事宜,并至某医院接受腹壁成形术及腰腹吸脂手术。术后,周某主张该手术对其身体造成损害,起诉请求某医院、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经查,某医院不具有法人资格,以某公司名义对外经营,二者财产相对独立。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某卫生局此前曾对该医院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腹壁成形术属于四级医疗美容项目,某医院仅备案了美容外科的一、二级项目,不具备开展四级医疗美容项目的资质,某医院为周某实施腹壁成形术的行为系越级开展医疗美容项目。某医院系盈利性医疗机构,通过提供医美服务获取利润,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的特征。周某至该医院接受整形手术,系出于改善身材美化外观目的,应被认定为消费者。周某从某医院购买医疗美容服务的行为属于个人消费行为,该法律关系应当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某医院在合同签订及履行的过程中隐瞒其不具备相关医疗资质的事实,构成欺诈。周某要求某医院、某公司按服务价款的三倍进行赔偿,应予支持。判决某医院、某公司向周某赔偿15万元。

律师点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22修订)》第二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16修正)》第二条第2、3款规定:“医疗美容科为一级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为二级科目。根据医疗美容项目的技术难度、可能发生的医疗风险程度,对医疗美容项目实行分级准入管理。《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由卫生部另行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医疗美容手术实行分级管理,不同级别的手术需对应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和医师。若医院未取得相应资质却开展高级别手术,属于超范围执业,卫生行政部门可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47条予以警告、罚款、吊销执业许可证等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医院越级开展手术的欺诈性体现在:1.虚假宣传,如宣称具备相关资质或误导消费者认为其可合法开展手术;2.隐瞒真相,如未如实告知消费者其不具备相应手术资质,导致消费者基于错误认知接受服务;3.主观故意,如医院明知自身无资质仍实施手术,具有欺诈故意。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在医美纠纷中,就医者出于美化容貌或形体的目的而接受医美服务,具有较强的生活消费目的。如发生的侵权行为,消费者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主张“退一赔三”(退还费用+三倍赔偿),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请求撤销合同并赔偿损失。

本案中某医院在合同签订及履行的过程中隐瞒其不具备相关医疗资质的事实,构成欺诈。周某有权要求某医院、某公司按服务价款的三倍进行赔偿。本案为广东法院涉医疗美容纠纷民事典型案例,人民法院认为就医者出于消费目的接受医美手术属于消费行为,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某医院隐瞒其越级开展手术的事实,构成欺诈,应承担三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本案对于打击医美行业乱象,规范相关行业市场秩序,切实保障医美就医者合法权益,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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