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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付工资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广东法院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10)

2023-02-14

案情简介


2017年12月,杨某向发包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包了某楼盘部分工程项目,双方约定由杨某雇人施工,发包商代发工人工资,随后杨某聘请了池某元、兰某波等多名工人施工。在工程完工后因与发包商产生纠纷未能结算工程款,杨某于2019年7月开始拖欠池某元、兰某波等24名工人工资,共计44.6万元。杨某为了逃避支付工资逃匿至佛山等地,期间经劳动监察部门通告责令配合解决欠薪,公安机关多次传讯皆不到案。2020年1月19日,杨某被抓获归案。


裁判结果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杨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根据杨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律师点评


劳动报酬的范围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获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用人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工人工资,损害劳动者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中,杨某于2019年7月开始拖欠池某元、兰某波等24名工人工资,共计44.6万元,期间为了逃避支付工资逃匿至佛山等地。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本案为广东法院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其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用人单位或个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切实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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