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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瑞兴胜诉案件|承租人恶意拖欠租金,出租人该如何处理?占用房屋期间是否应当支付使用费?

2023-03-06

在日常生活中,承租人恶意拖欠租金的情况时有发生,在我所代理的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就出现了上述情况。


2009年8月7日,我方委托人(出租人)与张某(承租人)签订《房屋出租合同》,约定将涉案房屋出租给张某使用,从2009年8月1日至2012年8月1日止,有效期3年;使用性质为自住用房,月租金900元,缴租方式为两按一租,押金 900元,以后应在房租到期前1天内拨款到账;张某必须按时交租,否则出租人有权采取措施收回房屋,如拖欠租金达十五天,所交押金不退还,因拖欠房租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张某负责;若张某在协议期满后需继续租用此房,应提前一月与出租人商议等。


房屋出租期限届满后,张某拒绝与出租人签订新的租赁合同,既未按照原租赁合同缴纳租金也未搬离该房屋,我所接受出租人的委托,指派周光福律师、罗吉鸿律师担任其与张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阶段、执行阶段的代理人,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起诉主张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关系,要求张某交还租赁房屋,张某支付占用房屋使用费(900元/月,从2012年8月1日起计至实际交付房屋之日止),同时张某交纳的1314元押金不予退还。


我方观点


出租人对涉案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期限已届满,之后双方形成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


张某已付清合同约定期限内的租金,交付最后一笔租金的时间是2012年7月19日,自2012年8月以来未交付租金。出租人多次发函催告张某缴清租金及水电费用并要求张某清退房屋,张某均拒绝履行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义务,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出租人合法利益遭受重大侵害,有权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支付相关费用。


对方观点


1.涉案房屋早已断水断电,也无法居住;


2.房租交至2012年,几月份不记得了,之后没有再交;


3.2013年左右出租人对涉案房屋进行断水断电,把电线弄短路。因为有时候要上夜班,涉案房屋离公司比较近,所以偶尔在涉案房屋过夜;


4.愿意把涉案房屋交还给出租人,只是现在个人的身体状况不太好,没有精力,也愿意给租金,但是现在经济状况不好,无力承担。


法院判决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房屋出租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早已届满,但张某仍继续使用涉案房屋至今,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应认定出租人与张某之间就涉案房屋成立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张某自认支付租金至2012 年,之后未再支付过租金,张某逾期支付租金,出租人有权依约解除合同并没收押金,本院对出租人第一、四项诉请予以支持。


合同解除后,张某应及时将涉案房屋交还给出租人,本院对出租人第二项诉请亦予以支持。


出租人要求张某按照合同约定的900元/月的租金标准支付2012年8月2 日至交还涉案房屋之日的租金及占用费,合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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