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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篇】商标近似判断及案例

2022-07-19

商标作为企业品牌的核心,是现代企业经营的重要无形资产。在商标申请和使用的过程中,我们不可避免的一个问题就是避开近似商标。


一、典型案例:“新百伦”商标侵权纠纷案

(一)案件当事人概述

案件全称:周乐伦诉广州市盛世长运商贸连锁【有限公司、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原告:周乐伦。

被告: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

来源: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穗中法知民初字第547号民事判决书


(二)案情简介

原告周乐伦于2004年向国家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新百伦”商标,范围为第25类“鞋(脚上的穿着物)、靴、拖鞋、T恤衫、服装、皮衣、袜、领带、皮带(服饰用)、运动衫”商品。在原告的“新百伦”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期间,新平衡运动鞋公司提出异议但被国家商标局裁定不成立,“新百伦”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原告先后将“百伦”商标授权给广州百伦鞋业有限公司、广州市星珈服饰有限公司(简称星珈公司)使用。该商标经过使用人使用“百伦”商标的鞋类商品在全国多家大城市的高档百货商城均开设了“百伦”专柜,且在“天猫”网站开设了“百伦旗舰店”。多年的经营使用和广泛宣传,使得“百伦”已成为消费者所熟知的、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知名商标。


2012年,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宣传和销售其鞋类等产品时长期、大量地使用原告的“新百伦”商标,认为被告新百伦公司的侵权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商标权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且被告侵权具有明显的故意和恶意,因此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判令被告盛世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被告新百伦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800万元;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670990元,并由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三)判决概要

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和混淆的判断,不仅包括实际误认及混淆的可能性,也包括相关公众误认为后商标使用人的产品来源于在先注册的商标专用权人及相关公众误认为在先注册的商标专用权人的产品来源于在后商标使用人。本案中,被告新百伦公司通过一系列的宣传促销活动,使“新百伦”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形成一定的市场占有率。


根据原告所出示的证据,在主流网络销售平台,“新百伦”商标被链接和指向的信息和产品多数与被告新百伦公司有关,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侵犯“新百伦”商标权人的合法权利,判决被告败诉。


二、点评: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等规定,司法实务中,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上述“新百伦”商标侵权纠纷案的处理体现了上述司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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