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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最高院案例中看“三旧”项目中项目公司的股权让与担保行为

2021-02-24

【旧改过程中,常常发生因项目转移或者融资需求,项目公司引入其他主体或者变更投资主体的情形,在本案中,项目公司采用了一种非法定类型物权的融资行使(股权让与担保),并且与股权转让行为产生了矛盾模糊之处,本文先介绍最高院的案例,最后再对股权让与担保对交易的作用和我国法中关于让与担保的构成做出分析。

一、 案情介绍

2014年4月2日,奕之帆公司、兆邦基公司、侯庆宾、立兆公司签订《项目合作协议》。该协议确认,奕之帆公司持有鲤鱼门公司100%股权,侯庆宾为鲤鱼门公司实际控制人,立兆公司作为侯庆宾的关联公司,与侯庆宾一起承担担保责任。该协议约定,奕之帆公司向兆邦基公司转让其持有的鲤鱼门公司70%股权,股权转让款为700万元,投资补偿款为9.38亿元,作为支付鲤鱼门公司的负债。

该协议中涉及争议的30%股权的内容是:

1.奕之帆公司、侯庆宾、立兆公司承诺对黑建诉讼负责处理并承担责任,保证在鲤鱼门公司70%股权变更登记至兆邦基公司后20天内以置换等方式解决土地查封。奕之帆公司承诺以其在鲤鱼门公司30%股权及对应的未分配权益,作为上述义务履行的担保。如果奕之帆公司、侯庆宾、立兆公司未能在本协议签订后一个月内解决,则兆邦基公司有权以自己或鲤鱼门公司名义解决,因此产生的相关代价及费用由奕之帆公司、侯庆宾、立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偿付给兆邦基公司,或以奕之帆公司在鲤鱼门公司所占的股权及对应的未分配权益抵偿给兆邦基公司。但在支付上述代价或费用时,兆邦基公司应与奕之帆公司协商确定。

2.兆邦基公司成为鲤鱼门公司股东后,如果奕之帆公司资金不足,兆邦基公司愿意向奕之帆公司提供融资借款,但奕之帆公司须将其持有的鲤鱼门公司30%的股权过户登记至兆邦基公司指定的公司或个人名下用于担保,融资借款的额度为2.5亿元,年利率为30%,项目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偿还。期间利息按年支付,如奕之帆公司不能按时支付利息,对所欠利息按年息20%计算利息。奕之帆公司还清兆邦基公司的借款本息后,兆邦基公司将该30%的股权过户还给奕之帆公司。在兆邦基公司为奕之帆公司融资后,如奕之帆公司不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归还兆邦基公司资金本息的,奕之帆公司同意以其在鲤鱼门公司中所占股权及对应的权益份额来抵偿,并愿意无条件地配合兆邦基公司办理抵偿的相关手续。上述2.5亿元的融资借款,兆邦基公司应在鲤鱼门公司70%的股权变更登记至兆邦基公司名下后,先向奕之帆公司融资借款1.5亿元,专项用于剔除设定在目标项目地块上的查封和奕之帆公司、侯庆宾处理相关事项(但之前奕之帆公司须先按约定将其所持的鲤鱼门公司30%的股权过户登记至兆邦基公司指定的公司或个人名下)。

2014年4月21日,奕之帆公司将鲤鱼门公司70%股权变更登记至兆邦基公司名下。




2014年4月25日,奕之帆公司、兆邦基公司、康诺富公司签订《股权担保协议》。该协议确认:

1.为确保奕之帆公司能够承担债务偿还和后续资金的支付义务,奕之帆公司愿意将其持有的鲤鱼门公司30%股权以过户的方式抵押给康诺富公司。奕之帆公司与兆邦基公司决定将康诺富公司的股东变更为二人有限公司,即兆邦基公司持有51%股权,奕之帆公司委派的股东罗小堂持有49%股权。

2.上述30%股权的实际所有人仍是奕之帆公司,仍由奕之帆公司享有、行使和承担项目公司该30%股权对应的股东权利和义务。

协议确认上述30%股权所担保的内容是:

(1)黑建诉讼及查封的解决;

(2)兆邦基公司成为鲤鱼门公司股东之前鲤鱼门公司已经产生及尚未发现的债务;

(3)兆邦基公司同意向奕之帆公司提供额度不超过2.5亿元的借款,借款数额以奕之帆公司实际收到并确认的实际款项计算;

(4)鲤鱼门公司已向广州银行借款3.1亿元,之后还将向银行申请后续贷款,奕之帆公司与兆邦基公司应按股权比例偿还贷款本息;

(5)奕之帆公司与兆邦基公司应按股权比例投入目标项目的后续开发建设资金。

对于上述2.5亿元的借款,该协议约定如奕之帆公司需要向兆邦基公司融资借款,则奕之帆公司应将其委派人员持有的康诺富公司的49%股权过户给兆邦基公司或兆邦基公司所指定的公司(或个人),用于融资借款的担保。该协议对债务清偿约定如下:鲤鱼门公司全面竣工验收、初始登记并具备分割办理产权登记条件时,双方对奕之帆公司各项偿还和支付义务进行最后结算。经结算,如奕之帆公司完全履行了偿还和支付义务,则奕之帆公司可要求归还30%股权;如未能履行偿还和支付义务或由兆邦基公司代偿,兆邦基公司可要求以奕之帆公司在鲤鱼门公司中所占的30%股权所对应的权益份额(即依股权比例可分得的房地产物业)来抵偿,具体抵偿方式为评估所得的市场销售价格的90%。该协议所约定的违约责任是:康诺富公司持有奕之帆公司抵押过户的、项目公司30%股权期间,未经奕之帆公司、兆邦基公司同意,有将该30%股权进行抵押、担保、转让过户行为的,奕之帆公司有权要求康诺富公司将其持有的项目公司30%股权过户给奕之帆公司,康诺富公司不能履行的,则奕之帆公司有权要求兆邦基公司将其所持有的项目公司30%的股权过户给奕之帆公司。

2014年4月25日,奕之帆公司将所持有的鲤鱼门公司30%股权变更登记至康诺富公司名下。

2.2014年4月25日,奕之帆公司和兆邦基公司会同康诺富公司签订了《股权担保协议》,主要约定:(1)为确保奕之帆公司能够清理、偿还兆邦基公司受让鲤鱼门公司70%股权之前鲤鱼门公司所负的债务,确保兆邦基公司及重组后的鲤鱼门公司免受损失,奕之帆公司同意将其持有的鲤鱼门公司剩余30%股权过户登记至康诺富公司名下用于担保;(2)如奕之帆公司能够按约清理和偿还上述债务[包括解除高英灿诉讼案件对项目土地的查封及整个案件的彻底解决、山西建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邦公司)4600万元的处理、广州银行3.1亿元贷款中应由奕之帆公司承担的本息、潮商公司8000万元欠息等],并能够按照股权比例对项目后续建设投入资金的,则奕之帆公司可要求康诺富公司归还该30%股权,并可以按照股权比例享有相应的权利。如奕之帆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或不能按股权比例投入后续建设资金,在兆邦基公司代为偿还和支付后,兆邦基公司有权用该30%的股权所对应的权益份额折抵;(3)考虑到房地产市场的变化,双方同意每年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奕之帆公司30%的股权所对应的权益份额进行评估,以确定奕之帆公司30%的股权份额是否足以清偿其债务。

3.2014年5月27日,奕之帆公司又通过兆邦基公司向兆邦基公司的关联人许玮珊借款人民币5000万元。侯庆宾是该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

4.由于奕之帆公司及侯庆宾原因,至今为止,已经明确的奕之帆公司和侯庆宾未能按约清理和偿还的债务如下:(1)解除高英灿诉讼案件对项目土地的查封及整个案件的彻底解决;(2)建邦公司向鲤鱼门公司付款4600万元的账务处理;(3)向潮商公司及其关联人吴怡群借款所产生的欠款尾数人民币8000万元。

5.已经披露的、但尚未到期的奕之帆公司债务如下:(1)以项目土地作抵押向广州银行贷款3.1亿元,奕之帆公司按股权比例应承担9300万元的本金及利息偿还义务;(2)奕之帆公司向许玮珊借款5000万元的本金和利息偿还义务。

6.经过对整个项目的市场评估,奕之帆公司在鲤鱼门公司中所享有的权益份额已不足偿还上述债务。”

该协议书还约定:

“一、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奕之帆公司放弃已过户到康诺富公司名下的鲤鱼门公司30%的股权。该30%的股权归兆邦基公司所有,并由兆邦基公司全权处置。

二、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奕之帆公司和侯庆宾完全退出鲤鱼门公司,并完全退出涉案项目。奕之帆公司和侯庆宾在鲤鱼门公司中不再享有任何权利,对该项目也不享有任何权利。

三、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奕之帆公司、侯庆宾和立兆公司所负的上述债务由兆邦基公司和鲤鱼门公司在总额人民币4.06亿元范围内负责解决。是股权转让还是让与担保的实现,若是让与担保的实现,那么是否属于清算型,具有效力

四、各方确认,人民币4.06亿元的用途具体分配如下:(1)1.2亿元用于彻底解决高英灿案件并解除对项目土地的查封。(2)5000万元用于处理建邦公司4600万元的账务。(3)8000万元用于清结潮商公司及其关联人员吴怡群借款所产生的欠款尾数人民币8000万元。(4)1亿元用于偿还应由奕之帆公司承担的广州银行贷款本息。(5)5600万元用于偿还向许玮珊借款5000万元的本金和利息。

五、上述五项债务,由兆邦基公司或鲤鱼门公司据实、依法直接与各债权人进行清结,由奕之帆公司和侯庆宾予以配合。第六条约定,除上述五项债务之外的鲤鱼门公司其他债务仍由奕之帆公司负责清理和偿还,并由侯庆宾和立兆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5年11月17日,奕之帆公司、兆邦基公司、深圳市信诺电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诺电讯公司)、侯庆宾与鲤鱼门公司共同签订《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对《协议书》的履行情况进行了确认,确认上述五项债务中的第(4)、(5)项已履行完毕,但第(1)项因高英灿案尚在诉讼中,具体数额尚未确定;第(2)项已支付3300万元,因建邦公司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余额亦未支付;第(3)项已支付人民币4000万元,因信诺电讯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向兆邦基公司发通知暂停支付,余款4000万元尚未支付。

各方约定:

一、关于用于高英灿案件1.2亿元部分,以该案审理结束时实际发生的数额为准。超出部分,按以前协议的约定。如果实际发生的数额不足1.2亿元,则余额在扣除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成本后,余额归信诺电讯公司所有。

二、关于用于建邦公司债务的5000万元,已支付3300万元,余额(1700万元)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五日内支付。

三、关于用于清结潮商公司及其关联人员吴怡群借款所产生的欠款尾数和处理。因已支付4000万元,余额因信诺电讯公司暂停支付的通知而未支付。该款项兆邦基公司应当在收到信诺电讯公司付款通知后再行支付。但由于鲤鱼门公司并不是实际借款人,也并非借款的实际使用人。实际借款人或者借款的实际使用人为信诺电讯公司。侯庆宾作为信诺电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向潮商公司主张借款关系中的相关权益时,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但无论哪种方式,均不得损害鲤鱼门公司相关权益。该《补充协议》第四条对鲤鱼门公司的账户余额等问题进行了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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