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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印发《广州市“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对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的登记范围、申请主体、确权登记原则、工作步骤、技术路线等范围作出明确规定。方案强调,对于集体所有土地上开发的商品住房,一律不予确权登记。
为加快推进广州市“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确保今年底前基本完成“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任务,日前,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出台《广州市“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
《工作方案》明确了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的登记范围,包括全市集体土地范围内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永久存续的、结构完整的农村主要房屋。简易房、棚房、农具房、圈舍、厕所等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列入登记范围。
《工作方案》提出,对于已登记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按照“不变不换”原则,之前依法颁发的宅基地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等继续有效,不重新登记。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后已经组织完成房地一体权籍调查的,可以换发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证书。
若宅基地已登记、农房没有登记,农民有换发不动产权证意愿的,可提交农房补充调查信息,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工作方案》明确面积超“一户一宅”的,超过部分不予登记。根据存量宅基地的确权登记规定,符合确权登记的房屋,用地面积、建房面积超过“一户一宅”建房标准的,按照标准规定的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过部分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不作为权属面积登记。存量宅基地房屋的用地面积、建房面积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依据辖区历史施行政策确定。2015年7月15日后建成的农民住宅,按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工作方案》提出对于集体所有土地上开发的商品住房,一律不予确权登记,并严禁通过不动产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对于无宅基地使用权来源材料,未经批准占用土地建设的住房,或是没有土地权属来源的集体建设用地,都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依法依规分类处理后进行确权登记,严禁通过不动产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