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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快南沙区旧村庄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2021-01-19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快南沙区旧村庄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业经三届区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特此通知。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沙区分局

2019年8月29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南沙区旧村庄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区旧村庄更新改造工作,依据《广州市城市更新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广州市旧村庄更新实施办法》(穗府办〔2015〕56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城市更新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穗府规〔2017〕6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府办规〔2019〕5号)等城市更新相关政策规定,按照因地制宜、先行先试的原则,结合南沙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坚持规划统领,注重综合效益

(一)坚持政府主导,规划统领。坚持政府在旧村庄更新改造工作中的主导地位,进一步强化规划统领作用。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轨道交通规划等为引领,结合区域功能定位与发展要求,对改造开发的类型、模式、时序等进行统筹安排,保障旧村庄更新改造工作科学合理开展。

(二)坚持产业优先,创新引领。在旧村庄全面改造方案中增加产业导入专章,引导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企业按照政府产业布局、产业发展定位等要求进行更新改造。在规划可承载的前提下,预留10%—15%的独立用地或建筑面积作为产业发展空间,引入“IAB”、“NEM”等创新型产业,推进产业集聚,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三)坚持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积极盘活旧村庄存量土地资源,优化土地利用结构,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推进重点功能区域土地成片连片开发利用,提升城镇建设用地人口、产业承载能力,推动南沙高质量发展。

(四)坚持民生优先,改善环境。旧村庄更新改造应充分尊重村集体、村民意愿,保障村集体与村民合法权益。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五)坚持市场运作,多方参与。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土地权利人、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市场主体和社会力量参与改造开发,形成工作合力,增强更新改造的推动力。

(六)坚持明确目标,分类指导。按照“统筹规划、突出重点,以点带面、形成示范”的原则,制定城市更新年度工作安排与三年行动计划,遴选出一批重点项目,明确任务目标,狠抓时间节点,把握工作节奏,倒排工期、挂图作战。

(七)坚持保护文化,传承历史。城市更新要注重历史传承,对富有历史文化底蕴的旧村庄实施保护性更新改造,“修旧如旧、建新如故”,活化利用历史文化遗存,实现文化和旅游、生态和生活的多维度融合。

  二、深化事权下放,加快前期工作

(八)推进基础数据调查事权下放。未纳入区年度城市更新资金计划的旧村庄全面改造项目,可由属地镇(街)组织开展基础数据调查工作,基础数据调查应达到实施项目调查深度。基础数据调查经费由属地镇(街)负责,纳入旧村庄改造核算成本。

(九)加快基础数据核查。基础数据调查成果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属地镇(街)复核,并经相关职能部门综合确认后,由属地镇(街)向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申请核查,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按照招投标相关规定选取甲级或以上资质的测绘单位作为基础数据核查单位。基础数据核查经费由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或属地镇(街)负责,基础数据核查经费纳入旧村庄改造核算成本。旧村改造基础数据只安排一次核查与一次公示。

(十)规范旧村改造引入前期服务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原则上不得引入中介公司、平台公司,严禁各类中介公司、平台公司等未提供技术服务、通过转让项目获取利益。各镇(街)应加强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引入前期服务企业的监督和管理。

  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负责按照城市更新相关政策规定标准,选择有资质的技术服务企业建立旧村改造前期技术服务企业库,提供政策咨询、技术支持等服务。

(十一)规范旧村改造成本核算。符合历史报建要求(含办理村民建房备案等手续)、2009年12月31日后建成的符合“一户一宅”相关规定的村民住宅建筑280平方米以内部分,经镇(街)和村逐栋确认、公示的,可纳入改造成本。

  三、优化审批流程,加快项目审批

(十二)编制区级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纳入“三旧”改造标图建库范围、具备改造条件、完成改造意愿表决和基础数据调查的旧村庄改造项目,经属地镇(街)、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可纳入区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区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可根据项目具体实施情况适时调整,实行动态、多批次审定、发布。旧村庄改造项目纳入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后方可审批改造方案。

(十三)“多案合一”方案编制。旧村庄改造项目可分别选取村留用地开发结合旧村庄更新改造统筹结合方案(如涉及留用地开发)、片区策划方案、控规调整方案、项目实施方案等多个改造方案编制单位(以下简称“技术单位”),也可结合项目实际情况选取一个技术单位编制多个改造方案。改造方案编制费用由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或属地镇街负责,纳入旧村庄改造核算成本。

(十四)“多案合一”审议。对村民改造意愿强烈、条件成熟的旧村庄改造项目,可将涉及的村留用地开发结合旧村庄更新改造统筹结合方案(如涉及留用地开发)、片区策划方案、控规调整方案、项目实施方案等改造方案进行优化、整合,将多个方案内容整合为一个改造方案,一次性提交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套开南沙新区规划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进行审议。

(十五)简化实施方案批复。旧村庄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的容积率、公建配套比例、计容建筑总量等核心内容要点与片区策划方案、控规调整方案一致的,可由分管区领导召集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相关镇(街)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后可按程序呈报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批,批复项目实施方案。

  四、加大土地整理,促进节约集约

(十六)开展建设用地置换。旧村庄全面改造项目可按规定开展建设用地置换,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与集体建设用地之间、国有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之间的土地置换;建设用地置换应在权属清晰、程序合法的前提下,遵循“价值相当、双方自愿、凭证置换”的原则进行置换。旧村全面改造项目标图建库用地可根据成片连片和更新单元整合开发需要,与标图建库外用地进行置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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